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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来源:洛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12/14 10:27:33

咨询问题:你好,我公司是一家以废渣(石粉)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的企业,预计08年6月初开始投产,属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现请问:增值税是否为免征还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为免税五年还是按收入总额90%计算;不知还有没有其他优惠政策。

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20号)规定,继续执行《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范围扩大到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你单位具体能享受到何种增值税优惠,请对照有关文件,并向主管国税机关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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