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性税收政策概况
从2000年1月起,我国政府做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选择,采取了诸多的倾斜政策,其中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低税率征收;二是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所得税优惠;三是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四是对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业特产税优惠;五是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倾斜性的税收政策是西部开发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西部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来说政策倾斜不明显,很多优惠政策仅仅是将东部已经享受多年的现行优惠政策扩大到西部,并且西部的总体优惠水平还是低于东部,并没有使西部在“横向比较”上真正享受到更为突出的、独有的税收优惠。不可能在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中真正有效地吸引外资,缩小差距,也无法发挥西部自身的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从税收政策形式的选择看,仍然采用的是区域性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主,容易导致中西部地方间税负不公和恶性税收竞争。
为了发展东北区域经济,我国在2003年做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战略,对东北地区给予一系列的政策优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在东北地区率先实行增值税转型的试点改革。在东北首先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就是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工业等行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同时,东北地区还实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政策。
增值税转型改革及相关政策的实施,降低了东北地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有利于鼓励投资和设备的更新改造,也使得东北地区的重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吸引投资方面受益。由于增值税扩抵政策的拉动,东北地区企业结构调整、产业技术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经济活力有所提升。据中国税务学会税收学术研究委员会《完善税制改革研究》课题组的测算,2004年,东北三省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133.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3%,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个百分点;招商引资效果显著,利用外资59.4亿美元,同比增长83.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0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有很大上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非国有投资分别比2003年增长了55.8%、41.4%和34.5%,增幅分别高于各省固定资产投资增幅7个百分点。总体来说,“振兴东北”的税收政策形式比较单一,且具有短期性质,随着增值税转型在全国的铺开,其优惠效应就会消失。
我国目前尚未有对中部地区全区性的税收政策倾斜,造成中部大部分地区(除吉林、黑龙江以外)在税收优惠上成为“塌陷区”,使已经很严重的区域经济失衡状况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