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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使用自产产品的会计税务处理


来源:洛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 10:44:20

在建工程使用资产产品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应当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的实现,以成本计量转账;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项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按销售行为计算增值税,对于所得税只是规定年终汇算是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但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单独将此项行为表明,而是汇总填列在第一项中。

除此之外,对于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后的在建工程后续处理缺乏明确法规指导,如以何种价格入账,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后续资产折旧等,依照会计制度处理后将与税法产生越来越大的差距,同时也造成纳税环节的繁琐与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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