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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洛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6 16:57:07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通常可以将企业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所谓存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资产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在存续分立方式下,原企业继续存在。所谓解散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分离并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原企业依法解散,其债权、债务由分立企业分别承担。和企业合并类似,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同样会涉及非股权支付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例】通达公司由佳乐公司和亿科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分别占80%和20%的股份。为满足经营需要,通达公司剥离部分净资产(账面价值3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给凯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凯乐公司确认佳乐公司和亿科公司的投资额分别为240万元和60万元,同时分别向佳乐公司支付一批本公司生产的服装(账面价值50万元,公允价值80万元),向亿科公司支付一辆本公司的小汽车(账面价值26万元,公允价值20万元)。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凯乐公司需要就非股权支付的服装计算销项税80÷(1+3%)×3%=2.33(万元);需要就非股权支付的小汽车计算销项税20÷(1+3%)×2%=0.39(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分立是资产、负债、劳动力、技术等要素的同时转移,区别于一般的资产转让,按照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所说的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中的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因此需要就资产转移行为征收增值税,可以说两个文件规定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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