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自产货物用作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来源:洛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18 10:51:37

不属于视同销售,是正常的销售吧,和换取生产资料一样都是正常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

用购买的货物抵偿债务不用交增值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的视同销售货物范围.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用购买的货物抵偿债务,虽然没有收取货款,但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是有偿转让货物.因此,该行为应归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销售货物范围,应作销售货物处理,按规定缴交增值税.


上一篇:抵偿债物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吗?

下一篇: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的会计处理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