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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