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有偿提供,即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施工单位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
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洛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http://360.qxqyw.com
上一篇:“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下一篇:“外购无偿提供”不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