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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_入伙与退伙_身份继承


来源:洛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3/28 21:27:16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核心考点: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与退伙、身份继承

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与退伙、身份继承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1)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d.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继承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责任

a.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b.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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