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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继续抵扣呢


来源:洛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3/29 15:37:33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为360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为360日。

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还为180天。

万一超出认证期限了呢?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般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的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按照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我们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汇总缴纳增值税”“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进一步优化,《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文件明确对2011年第50号公告的修改。

非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则不得抵扣。只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客观原因情形的,通过《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可申请逾期抵扣。

客观原因有哪些?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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