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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股票取得折扣可分期纳税


来源:时间:2015/10/14 10:42:00

购入股票取得折扣可分期纳税

雇员以上述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各类折扣或补贴实质上属于公司对雇员的一项奖励。关于折扣或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1998]9号文件明确: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曾对雇员一次取得单位发放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作过明确。要求数月的奖金在一个月发放,需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所得计算纳税,不能平均分摊到各月计算。例如,甲公司管理人员张某于2003年7月取得本月工资奖金1600元,同时领取上半年奖金120000元,则张某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600-800)×10%-2]+(120000×45%-15375)=55+38625=38680(元)

如果公司采取股票期权,将张某应得的6个月奖金120000元,作为购买股票的“补贴”(即以低于市场价格120000元购入),则张某的该项“补贴”可以平均按6个月分摊,然后并入7月至12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从而适用较低税率以降低税负,除此之外,还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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