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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时错误情形之三:用于计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是会计所得


来源:时间:2015/11/2 11:53:46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时错误情形之三:用于计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是会计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2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同时应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这里提到的所得是税收口径的所得,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纳税调整后归属于该项目的税收所得,不是该项目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的帐载数据简单加减后的会计所得的。因此,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先按税法规定将相关收入、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填入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然后再按项目分解确认归属于相关优惠项目且经过纳税调整后的收入、成本、费用金额计算出技术转让所得,从而填写表五“优惠计算明细表”中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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