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国税函[2009]6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这就是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一,甲公司实行年金计划,公司总经理李某月工资10000元,2011年12月,公司已向其年金账户缴存当月应缴金额3000元,其中企业缴费2000元;个人缴费1000元。该月李某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由于年金中个人缴费1000元,不得在其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因此,李某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元[(10000-3500)×20%-555]。
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续例一,李某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95元(2000×10%-105)。
两项合计应缴840元(745+95),李某实际到手的工资为8160元(10000-1000-840)。
假如该公司财务执行新会计准则,则扣缴税款账务处理:
1.代扣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李某 10000
贷:现金 8160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4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2.代缴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40
贷:银行存款(现金) 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