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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特殊增值税收入的财税协调处理


来源:时间:2015/8/30 12:56:07

(一)售后回购,因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1]甲公司于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应于9月30日以110万元购回。

① 销售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其他应付款           20

②每月(5-8月份)末计提利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2

贷:其他应付款            2

③回购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银行存款             128.7

借:其他应付款            28

财务费用             2

贷:库存商品             30

财税差异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但在税收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和采购两项经济业务。销售方的销售实现时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由于甲公司销项税额小于其进项税额,差额部分留待以后抵扣,但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处理的财税差异

[例2]甲公司售出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五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计1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8000元即可。

分析: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元, 据此可计算得出年金为2000元、期数为五年、现值为8000元的折现率为7.93%.

1、在不考虑增值税因素下的账务处理:

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元

财税差异: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税法上规定,销售方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销项税额。当然,如果一次性开具了发票,则应全额确定销项税额;新会计准则将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税法并不认可。所以,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在考虑增值税因素下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37.61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09.4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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