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我国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现状


来源:时间:2015/9/4 11:02:53

笔者认为,中国的会计模式可以归类为“欧洲大陆模式”,但又偏向于“混合经济模式”。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即财政部就颁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从这一系列法规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即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提供主要是为了满足征税的需要而不是出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因此,当前在中国还不能说存在增值税会计,而只是一种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规定,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货物一经购入,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一经销售,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科目。和其他流转税不同,增值税没有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中作为一个费用项目列示。

财政部“八五”重点科研课题《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中有一段论述:“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上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因此,在增值税的情况下,下一阶段的纳税人是上一阶段纳税人已缴税款的负担者,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增值税税负所具有的这种明显的转嫁性,也说明增值税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税。” 这个论述可以为为什么增值税没能进入损益表提供一个解释,曹欲晓(1997)在他的研究中把这种论述称为“代理说”。

但无论是从实务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代理说”的漏洞都非常明显。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对企业的影响决不仅限于“代理征收”。从最简单的征税现实来分析,企业自用、自建或者毁损货物的进项税额都要进行进项税转出,不允许进行抵扣,企业直接负担了这部分税额,但并不能作为费用的一个项目在损益表上列示,而是通过计入货物的成本或在建工程间接进入损益,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不直观、不明显。从税收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间接税的转嫁性并不意味着增值税能被企业全部转嫁出去。美国财政权威塞里格曼甚至认为:直接税中也有转嫁,间接税中也有不转嫁,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毫无价值可言(郭庆旺等,1994),税负能否转嫁最终取决于供求弹性的对比。企业不可能仅仅作为征税的载体而独善其身。

增值税转型同样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如果按照“代理说”的理论,那么转型将对企业的税负不产生影响(除很少部分企业自己负担的购入以外),很明显这个结论是不现实的。本文第三章研究转型对上市公司税负的影响,将当年新购置机器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认定为企业税负的减少部分,实际上是假设企业与客户之间不存在因转型而进行的税负调整。这种完全不转嫁的研究假设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洛阳西工区会计培训学校:http://361.qxqyw.com/


上一篇: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下一篇:当前增值税核算模式的问题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