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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不纳税


来源:时间:2015/9/16 16:58:36

企业采用与销售额有关系的具有销售折扣性质的实物折扣方式,税收上一般按不征税处理。由于实物销售折扣实际上是企业给予销售对象的一种价格方面的折让,不具有无偿赠送性质,增值税上不符合“无偿赠送”行为所规定的范畴,因而不视同销售处理。一些省级税务机关对此有文件规定,如河北省国税局于2009年7月发文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方面,对采取实物折扣赠送本企业商品的,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如果不属于本企业商品的,如果其符合相关性支出原则,也可以按销售费用处理,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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