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外购无偿提供”不缴增值税


来源:时间:2015/9/24 11:26:57

外购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外购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甲方将外购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无偿”行为;但由于材料(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让,此转移行为不属于赠送和销售货物,不缴纳增值税。

甲方会计处理如下:

外购材料(设备)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贷:工程物资

同样,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洛阳西工区会计培训学校:http://361.qxqyw.com


上一篇:因对方违约,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可不纳税

下一篇:“外购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