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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来源:时间:2015/10/2 18:18:41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在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的营业税属于与转让有关的支出,因而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如:A公司与H企业于2002年底达成协议,A公司允许H企业2003年使用其某一商标,H企业于2003年每月月初向A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50000元。则A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每月月初收到商标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同时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0×5%),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       2500

贷:应交税金——交营业税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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