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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河西会计培训学校:关于出口日期记账的连环小问答


来源:长沙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6/1/10 9:42:04

(1)问:自出口退税申报改为收齐申报之后,对12月31日这个时间点还有要求吗?以前如果有船拖班到1月1日的情况我财务会把该票业务从12月账务里删除,待1月再入账,但改了申报办法后,账务和出口退税的收入差一直存在,那么诸如此类的跨年出口业务我是否可以在上年度入账?我们往年都对跨年业务要求的很严格,只要报关单上出口日期是1月1日的,都放在下年入账,但以前是先申报当期业务,后申报收齐。现在改成收齐才申报,是不是对这个时间点没有严格的要求了?因为业务部门是要考核出口额的,他们当然希望出口额越多越好,特别是年底,像这种因为船拖班到1号或是2号的,也想放在12月入账,但我们财务一直执行着跨年业务不入账,所以双方有争议,这种出口日期为1号或是2号的业务,我们可否入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对于出口日期为1号或是2号的业务,建议在出口月份入账,举例: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建议在2015年1月记账。

(2) 问:如果12月已开出口发票,到1月份才出口。是要作废发票还是可以放到1月份入账呢?

答:建议以出口报关单上的月份入账,举例: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建议在2015年1月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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