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贸公司取得工厂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应按货样广告品的市场价(通常为货品市场价)确认接受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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