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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


来源:遵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12/7 16:39:51

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

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看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纳税人甲经营一家商店,年盈利3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依现行税制税后利润为201750元,[300000-(300000x35%-6750)];该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税后利润201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甲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40200元(201000x20%)。这样,其净得税后收益只有160800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40950元(201750-160800)。面对公司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的情况,纳税人作出了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业户的形式设立)的决策。纳税人甲的这一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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