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有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一年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营业税;其向孵化企业提供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孵化企业使用政府产权的房产,自进入孵化器之日起两年内租金减半。
对列入国家、省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除中央应收部分和资源补偿类费用外,减半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