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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所得税问题政策应及时明确


来源:遵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 15:51:57

由于总局未对内资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所得税问题作出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对于纳税人“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都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存在争议,大部分人认为,纳税人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购入货物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但也有人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各地执行政策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不符合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要求,对税务部门来说还存在着失职、渎职的潜在风险。笔者认为,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所得税问题政策应及时明确。一是必须统一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政策规定。二是应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善意”与“非善意”,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允许税前扣除。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问题已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未对内资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所得税问题作出规定,大部分地方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允许税前扣除,同一行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言税收负担明显增加,不符合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民待遇”这一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即便是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纳税人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但仍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根据上述政策精神,对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也应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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