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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增值税核算模式的问题


来源:遵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6 13:10:01

1、增值税会计核算与会计基本理论的冲突

a)增值税会计核算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也不是对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少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b)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原则(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相背离。实际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它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计量,应当基于经济业务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虽然2006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引入了重置成本的概念,但历史成本原则一直是会计计量的基石。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买价计入存货成本,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存货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的要求。

c)增值税会计核算违背了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相同存货项目之间缺乏可比性。

2、增值税会计记录程序的问题。

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中,没有“增值税”这个费用账户,所有被企业直接负担的增值税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a)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不够完备。首先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是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增值税对企业的损益有重大影响,但是在利润表中看不出增值税费用的痕迹;再次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b)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例如,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没有单设科目进行核算,没有单独在报表上列示。笔者在对上市公司数据进行整理时发现,很少有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并不是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即使按当前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也过于简单。

4、 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与所得税会计模式不协调。

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是纳税会计的两大主要内容,理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模式。财政部在1994年下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承认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对差异的处理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这标志着所得税会计逐渐由原来财税合一的模式向财税分流的模式过渡,而1994年之后迄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仍完全采用财税合一的方式,未做任何改变。

综上所述,会计基本理论服务于会计核算,是保证会计信息公允、公正的基石,如果违背了以上原则,会导致会计信息的质量下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由此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经济依赖度、互补度增强,而各国的税制大不相同,且难以协调,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势必造成各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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