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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来源:遵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2 13:13:06

2008底年我国出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政策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先后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两个文件精神,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不再享有免税政策,财税[2002]2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非应税固定资产”概念自然也就不复存在。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一致的。而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及该资产购进或自制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适用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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