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不善导致长期亏损,近日企业破产申请注销。国税局在进行财务清算时,核实该企业尚有留抵税额(进项税额)1.8万元。请问在核实企业注销损益时,这部分留抵税额(进项税额)是否计入清算损益?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留抵税额未纳入企业会计损益核算,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留抵税额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资产”特征,可以减少其纳税义务。但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税,只能将其转入存货的成本。
企业清算是处置资产、清偿债务、投资者收回资本的过程,增值税留抵税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属于“应交税费”的负数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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