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代购提供,即外购的材料(设备)发票直接开给乙方,甲方将发票转交乙方,并作资金往来账务处理或工程进度款结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这种“代购”行为如果属于甲方垫付资金,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垫付,而是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则不缴纳增值税。
甲方垫付资金的会计处理:
代购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计提增值税时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
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甲方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会计处理:
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账款——乙方
代购材料抵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乙方会计处理为:
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借:应收账款——甲方
贷:工程结算
收到甲方代购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应收账款——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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