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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计算方法对进项税转出的影响


来源:遵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6 14:42:11

不同计算方法对进项税转出的影响

以××公司为例。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一般贸易及内销业务,2013年度总销售收入27826万元,其中来料加工免税收入6397万元。生产来料加工产品5733吨,应税产品产量为10081吨,总产量15814吨。来料加工免税业务不归集原材料成本,归集人工、水、电、辅助材料等成本为5548万元,应税产品生产成本为18112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约为10121万元),来料加工业务及应税产品总成本为23660万元。耗用的水、电、燃料、辅助材料等总金额为1719万元,其负担的年内各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合计为292万元。

1.现行政策规定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于每月免税收入发生时计算当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全年按年内各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合计292万元计算实际转出进项税额各月合计为68万元。

2.按产量法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按实际生产产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733.4÷15814.1×292≈106(万元),比企业按收入法确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出106-68=38(万元)。

3.按成本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每吨产品不含辅料的生产成本=10121÷10081≈1(万元);来料加工产品不含辅料的生产成本=1×5733=5733(万元);来料加工产品生产成本=5733+5548=11281(万元);应税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8112万元;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281÷(18112+11281)×292≈112(万元);企业少转金额=112-68=44(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按产量法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6万元,按成本法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12万元,相差6万元,基本一致,按现行增值税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额为68万元。按产量法、成本法计算企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比按收入法计算多转出38万元、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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