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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未归属个人部分可申请退税


来源:时间:2015/11/25 15:00:00

企业缴费未归属个人部分可申请退税

国税函[2009]694号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由于企业年金和股票期权相似,具有留住企业人才的作用。因此,很多企业年金方案中对于职工享受企业年金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果员工未达到服务年限中途离职或发生其他不符合年金授予条件的情况,企业将可以随之终止年金合同。因此,对于个人而言,由于最终没有得到这笔年金,就存在多缴个人所得税而需要退税的问题。

续例一,假如该公司为李某按月缴存年金已满2年,企业缴费金额合计为48000元。双方约定李某要服务5年才能拿到企业缴费100%的归属比例。今年初,李某因故提前离开企业,根据约定,李某只能领取企业缴费部分的40%(2÷5×100%),即19200元(48000×40%)。此时,我们应按如下方式计算应退税款:

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年金已纳税3500元[(2000×15%-125)×20];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年金已纳税380元[(2000×10%-105)×4],合计3880元(3500+380);应退税款2328元[3880×(1-19200÷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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