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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协调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来源:时间:2015/9/6 13:10:19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存在很大改进空间,因此如何处理或协调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也一直是学者的研究热点之一。

曹欲晓(1997)在他的《关于增值税的费用化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这篇文章中对现有增值税脱离损益表的现状进行了批评,建议增值税应当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实际上是建议财务和税务逐渐分离的模式,希望税务会计的核算能更多地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此之后出现了很多强调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研究。有的建议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有的甚至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根据此类学术观点,当年的增值税应该像所得税和其他流转税一样纳入会计系统;至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不单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而且要进行跨期分摊。

另一部分学者出于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认为会计准则与税法最好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这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从我国政策制定的实践来看,政策制定部门实际上是在遵从这个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绝对地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将越来越不可能。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认为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陈毓圭,1999)。也有学者建议在现有的财税合一、价税分离的模式上加以改进(刘开崧,2004)。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建议逐步建立财税分离的核算模式,但要考虑成本收益原则,不过分夸大两者的差异,因为会计和税法完全分离的模式并不适应我国的国情。中国在现阶段仍应借鉴 “欧洲大陆模式”而不是完全照搬“英美模式”,因为中国的经济条件和法律体系与前者更为接近。美国是世界上会计准则最完善的国家,采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会计模式,但也未能更好地避免会计虚假与偷税漏税。先是2001年11月18日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曝光了超过12亿美元的假帐;其后,安达信会计公司由于涉及安然和世界通信财务报表的审计也宣告破产。由此可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模式并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甚至于对加强税收管理也并非是最优的选择。针对这一系列财务丑闻,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了对会计职业界影响重大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而打破了会计职业界自律模式,代之以政府监督下独立监管为主的模式。《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政府在会计规范制定方面开始发挥作用。

综观各国的税制规定,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尽管美国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独立的国家,但财务会计中的谨慎性原则仍深深体现在税务会计中。法国虽然要求财务会计服从税法,但税法中仍设有“法定准备”账户,并未影响财务会计中有关谨慎性原则的规定。由此可见,如果在实质内容上能够反映经济事实,采用统一或分离的形式皆可。反之,即便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如果只是套用形式,不注重实质,不仅难以为我国的广大会计人员认可,而且也未必能得到国际同行的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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