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把握“混合销售”认定新标准


来源:时间:2015/9/14 18:29:35

根据新增值税细则第五条及新营业税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上述规定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什么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进行过解释,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但该条解释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废止。而新增值税细则所规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是针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中一个条件的限定,因此,判断以从事什么行业为主已不适用上述比例的规定。

那么新法下应该以什么为判定的标准呢?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纳税人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即,“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简而言之,判定企业从事的是什么主业,应该掌握两个原则,即,如果登记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某企业即从事货物的生产同时又从事建筑业的,以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

南阳卧龙区会计培训学校:http://364.qxqyw.com


上一篇:在企业注销过程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下一篇:混合销售行为认定遵循四项原则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