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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涉税处理


来源:时间:2015/9/26 14:43:39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涉税处理

案例

甲电信集团某分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2220万元;出租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取得价税合计服务收入555万元;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取得价税合计服务收入888万元。另外,该分公司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还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给客户提供基础电信服务价税合计333万元。已知该分公司当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0万元,且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那么,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

依照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电信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220+555+888+333)÷1.11×11%-200=1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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