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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交易会计处理


来源:株洲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15 10:26:36

株洲会计培训学校,商品期货交易会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中,对企业交纳的保证金,应单独设置“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期货保证金”科目除了用于核算企业划出和追加的保证金外,还用于办理企业与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资金结算。

1划出和追加保证金。

企业划出和划回的期货交易保证金通过“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按照规定,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通过结算部门计算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保证金,以维持持仓台约所需的保证金。如果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不足持仓合约所需时须追加保证金。

2提交质押品。

如果企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规定需要追加保证金,但企业的资金有困难不能按期追加保证金时,可以用企业持有的仓单(即提货单)或国债抵押,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收到会员或客户提交的质押品后。按一定的比率折价(如按规定以国债抵押时,按市值折价的比率不得小于10%)后将资金划入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企业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提供的有关凭据,按实际划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提交质押品并收到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资金后,待有资金时再收回质押品;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并收回质押品,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可以处置质押品。处置质押品应分情况进行处理:3开新仓、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

(1)开新仓。开新仓是企业首次买入或卖出一种期货台约的行为。由于企业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开新仓时可不作会计处理。

(2)对冲平仓。对冲平仓是企业在同一期货交易所内,通过买进(或卖出)相同月份的期货合约,对冲在手的原卖出(或买进)的合约,以解除原持有期货合约所需承担的到期交割义务。对冲平仓的期货合约必须是相同的商品期货张数。企业通过卖出或买入以前持有的买八或卖出的合约以了结交易,发生的平仓盈亏增减“期货保证金”。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企业对于平仓实现的盈亏,应单独设置“期货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损益。

(3)实物交割。在期货交易中,了结合约的方式主要有平仓、实物交割两种。当企业买入或卖出的期货合约到期未对冲平仓,买卖双方需耍通过实物交割来了结合约。在会计核算中,进入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首先应当进行对冲平仓,即企业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资金结算及有关单据,按平仓进行会计处理。

在实物交割时,企业被确认为买方的,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存货”科目;按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交割货款的金额,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在实物交割时,企业被确认为卖方的,按期货交易所单据列明的交割货款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4)支付交易手续费。企业在进行期货交易时,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包括开仓手续费、平仓手续费和交割手续费。企业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计入期货损益,借记“期货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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