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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免税后多久不能再申请免税?


来源:株洲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4/4 11:0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放弃免税权,但从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税。36个月后,需要继续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要重新办理申请放弃免税权手续。

纳税人应提供的申请 弃免税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后退还纳税人)。

(二)放弃免税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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