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营改增前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依据上述规定,若房地产与建筑公司签订总额为1000万的工程合同,其中甲供材料800万,无论如何结算,建筑公司应按1000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上一篇:自然人现金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
下一篇:营改增应税行为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