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
凡借入的短期借款,应在银行将贷款转入企业的存款户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和“短期借款”科目。
贷方: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对于银行借款的利息,在开发产品完工以前,计入开发成本,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在开发产品完工以后,计入当期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如果借款数额不大,对按季结算的借款利息,可在收到银行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开发成本,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
贷方:
借:开发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借款数额较大,也可考虑采取待摊的办法,在收到银行计息通知时,记入“待摊费用”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
贷方:
借:待摊费用 ××× 贷:银行存款×××
再按月将它分摊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的借方和“待摊费用”科目
贷方:
借:开发间接费用××× 贷:待摊费用×××
短期借款到期偿还时,应记入“短期借款”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
贷方:
借:短期借款 ××× 贷:银行存款×××
企业短期借款利息如何核算?
企业所发生的短期借款业务,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取得的借款本金,借方登记借款本金的偿还,期末贷方余额表示期末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列示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流动负债项下。
该科目应按照债权人和短期借款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短期借款利息,应设置“财务费用”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利息费用的发生,贷方登记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的金额。
短期借款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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