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是任何年度有亏损,都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五年.有人理解只是企业开业初期可以"亏损弥补",这是不全面的.有人理解是"企业获利年度开始了,就不可以'亏损弥补'了",这也是不准确的.
二是"亏损弥补"中的"亏损"不可"累计".哪一年的,就是那一年的,都可向后弥补五年,不可将企业前几年的亏损累计起来,向后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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