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3]158号、国税发[2005]120号及财税[2008]83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员工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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