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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核销的申报期限


来源:邵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4/7 17:02:46

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的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明确,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上述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予认定的情况: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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