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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内容


来源:常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18 10:17:15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应征税的项目: 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予征税或免税的项目 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特殊规定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特殊规定: 1、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等项目,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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