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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在财务处理中涉税的问题主要表现


来源:常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3 9: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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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账的财产盘盈、盘亏或毁损数有误。如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扣除折旧后的净值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有的企业却不扣除折旧而按原值记入。又如,存货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首先应查明责任,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直接转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账户,而不通过本帐户核算,有的企业却不认真追究原因,统统纳入本帐户核算,然后在费用支出中转销。再如,发生非正常损失盘亏的存货,按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有的企业却不作此项处理,致使少列了存货损失,在少纳了增值税的同时多纳了企业所得税。

2.随意转销企业财产发生的损失。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财产的短缺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报批后才能按规定转销。但有的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对发生的财产损失未经批准直接转入当期损益,不合法地抵减了当期计税所得额。

3.对盘盈的财产物资长期挂帐不予结转。由于对财产物资盘盈的结转处理要冲减费用或列作营业处收入,增加计税所得额,因此有的企业对盘盈的财产便采取长期挂帐的对策,迟迟不予结转,以减少当期的计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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