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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来源:常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8 13:18:01

一、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一)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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