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均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时,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章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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