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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种类


来源:黄冈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2/31 13:30:22

1.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而到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负有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依法负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应该依法办理扣缴登记。

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不用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3.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5.注销登记

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

适用范围:自动解散、撤销、破产、因地址迁移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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