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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车船税完税凭证,该如何记账?


来源:黄冈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11 9:59:19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文)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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