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中规定: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第五款规定,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从以上规定看,红字记录会计账,仅限于更正错账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其他已不适用。
二、现实工作中经常出现编制红字会计分录的原因,一是更正原错误记录不正确;二是有意调整一些科目的余额而使用红字分录,对有意调整科目余额而使用红字分录的现象,涉嫌粉饰会计报表的嫌疑,在此不讨论。现将不正确使用红字分录调整的错误分析如下:
例:用银行存款支付劳务费1000元,误记为:
借:管理费用 1000元
贷:现金 1000元
(1)正确的更正是:
① 借:管理费用 -1000元;
贷:现金 -1000元。
② 借:管理费用 1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元。
(2)不正确的红字分录:会计人员发现错误后,采用简便的更正方法:
贷:现金 -1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元。
此分录更正原记录,意思明确,不影响账户余额,但错误之处是①违背了借贷记账法“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一基本记账规则;②从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谁也看不懂,为何银行存款减少1000元?对应现金付出方冲销1000元,看起来不伦不类。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会计记录”。以前会计制度规定,个别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可以红字分录记账,但现会计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已无可以红字记录的规定。
如:原企业会计制度“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出发出材料应负担的借方差异用蓝字,转出的贷方差异用红字,而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材料成本差异”规定,转出贷方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会计分录。
即: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生产成本等科目
四、会计工作中,对个别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仍可使用“红字”分录记账,欢迎论坛中的各位专家、会计界资深老师提出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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