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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抬头的进口报关单


来源:益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5/21 10:13:3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1)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也就是说,秉承"谁取得海关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的,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原则.

双抬头的出口报关单

举例说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生产企业是委托方,外贸企业是受托方,出口报关单上经营单位填写受托方企业名称,发货单位填写委托方.外贸企业给予生产企业开具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抬头为生产企业即委托方.生产企业持电子数据及相关纸质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持委托代理出口证明、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及电子数据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持代理出口证明、出口报关单等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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