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系的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从2叭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一3500元
(2)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①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每月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3200元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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