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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属于清包工吗


来源:娄底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3/20 17:02:00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有点区别,但是是归属的清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人完成,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价款,并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项目负连带责任的工程承包方式.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

分包的类型

1、一般分包

一般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指定分包

FIDIC合同中,指定分包是一项重要的发包方式,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内房地产工程中也很常见,但建筑法体系内仍然主张业主指定分包商是不被允许的.

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的合同.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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