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具体情况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实际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第一条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 发[20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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