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服务行业代售如何纳税?
税法规定,代售销商品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所谓代售货物,是指受托销售货物,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
该笔业务的手续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即商品差价和另外收取的手续费,对此应征收营业税;同时应按对外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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